中華心理協會章程 (Constitution)

協會的組織架構與運作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定名

1.1 中文定名為:「中華心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英文定名為:Chinese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 CPA)。

第二條:法律地位與辦公地點

2.1 本會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註冊之非牟利專業團體。
2.2 本會註冊地址設於香港(具體地址以秘書處公佈為準)。

第三條:宗旨

3.1 建立並維持香港心理輔導與健康服務的最高專業標準。
3.2 促進心理學理論在各行業的實踐應用,並推動專業服務普及化。
3.3 為從業員提供專業資格認證、持續教育(CPD)及臨床督導支援。
3.4 維護會員之專業權益,建立行業誠信機制與倫理監管標準。
3.5 協助政府及社會各界推廣心理健康教育,構建和諧社區。

第二章:會員制度與資格

第四條:會員類別與入會條件

4.1 院士 (Fellow, FCPA): 具備十年以上臨床經驗,並對心理學領域有重大專業貢獻,經理事會特邀或推薦產生。
4.2 正式會員 (Certified Member, MCPA):
- 持有認可院校之心理學、輔導學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
- 累積不少於 400 小時受督導之臨床實務經驗;
- 認同本會章程及倫理守則。
4.3 準會員 (Associate Member):
- 持有心理或相關學科之學士學位;
- 正在積累實務時數之從業人士。
4.4 學生會員 (Student Member):
- 正修讀認可之相關課程學生。
4.5 團體會員 (Corporate Member):
- 依法成立之心理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學術團體。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5.1 權利:
- 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僅限正式會員及以上);
- 優先參與本會學術會議、專業培訓並享有費用優惠;
- 在其名片或職業銜頭中使用本會認可之簡寫(如 MCPA)。
5.2 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倫理守則及各項決議;
- 按期繳納年費;
- 每年完成本會規定的持續專業發展(CPD)時數。

第三章:組織與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6.2 每年須召開一次周年大會(AGM),負責審批財務報告、選舉理事等。
6.3 超過半數正式會員出席(含委託書)即構成法定人數。

第七條:理事會 (Board of Directors)

7.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與決策機構,負責日常事務管理。
7.2 設理事長(主席)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7.3 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

理事會下設以下常設委員會:
- 學術認證委員會: 負責會員資歷審查、課程評核。
- 倫理與紀律委員會: 負責處理投訴及違法守則之處分。
- 社會公益部: 策劃社區推廣項目。

第四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九條:資金來源

9.1 資金來源包括:會費、社會捐贈、培訓服務收入、政府撥款及資助。
9.2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所有資產及收益僅限於推廣本會宗旨之用途,不得以股息等形式分配予會員。

第五章:解散與清盤

第十條:解散程序

10.1 本會如須解散,須經會員大會不少於四分之三正式會員投票通過。
10.2 解散後之剩餘資產不得分配予會員,必須捐贈予與本會宗旨相近之非牟利機構。

附錄:心理輔導專業倫理守則 (Full Code of Ethics)

本守則為本會章程之重要組成部分,所有會員必須嚴格執行:

一、 專業責任與誠信

1.1 會員應誠實陳述其學歷、受訓背景及專業資格,不得誤導大眾。
1.2 會員在專業活動中應保持中立,不得因案主之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或社會地位而歧視。

二、 保密原則 (Confidentiality)

2.1 絕對保密: 會員必須對案主在輔導過程中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及談話內容嚴格保密。
2.2 保密例外(法律豁免): 在以下特定情況下,會員必須尋求專業諮詢並有權打破保密:
- 案主表現出明確的自殺或自傷意圖;
- 案主威脅傷害他人生命安全;
- 涉及未成年人受虐、疏忽照顧或法律強制要求(如法庭令)。

三、 案主福祉與界限

3.1 知情同意: 服務開始前,須以書面或口頭明確告知案主輔導目標、費用、風險及保密限制。
3.2 禁止多重關係: 會員嚴禁與現任案主(及結案後兩年內)發生性親密關係、商務合作或深交。
3.3 轉介義務: 當會員發現案主的問題超出其能力範圍,或輔導已無進展時,有責任向案主提出轉介建議。

四、 臨床督導與自我提升

4.1 會員應定期接受具資歷之導師督導,以確保臨床質素。
4.2 會員有責任維持自身的身心健康,若個人狀況足以影響專業判斷,應暫停執業。